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标准(代替GBZ 166—2005)
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标准(代替GBZ/T 181—200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标准(代替GBZ/T 216—2009)
非铀矿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标准(代替GBZ/T 256—2014、GBZ/T 233—2010)
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外照射放射防护剂量转换系数标准(代替GBZ/T 144—2002、GBZ/T 202—2007)
医用电离辐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标准(代替GBZ/T 146—2002)
上述1项强制性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GBZ 166—2005同时废止。
上述5项推荐性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GBZ/T 181—2006、GBZ/T 216—2009、GBZ/T 256—2014、GBZ/T 233—2010、GBZ/T 144—2002、GBZ/T 202—2007、GBZ/T 146—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