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试行)
2020-12-18 7:51:34
国卫办疾控发〔202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巩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成果,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相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前言
地方病是呈地方性发病特点的一类疾病,主要包括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危害、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指导意见》精神,依法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贫困地区地方病防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地方病控制和消除工作,巩固防治成果,持续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为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地方病防治机构,以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在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内容,规范防治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提高防治效果,特制定《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围绕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危害、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和克山病,从机构、职责和人员、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测与调查、干预与管理、信息管理、能力建设、综合评价等7 个部分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的职责、任务和基本工作流程进行了规定。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过程中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范》过程中,要紧密联系地方病相关规划、方案,有效衔接预防和治疗等各环节,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最大程度地提高地方病防控效果。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创造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落实综合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和消除地方病危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规范》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地方病防治实施细则。
鉴于地方病防治内涵与要求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等因素不断进行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完善。
第一章机构、职责和人员
一、机构
地方病防治工作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下,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地方病防治机构,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共同组成地方病综合防治网络。各有关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要求,设置相应的职能和业务部门,配备足够人员,履行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拟定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划,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2.建立完善的地方病防治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3.建设地方病防治网络,履行防治职责。
4.组织、监督、管理地方病防治的重大专项。
5.组织推广成熟的地方病防治措施和经验。
6.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各有侧重。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国家地方病防治规划,指导全国工作;省级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以及规划的组织落实、监督、管理和评价;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的实施、执行和评价。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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