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
2021-1-26 8:26:36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规范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1年1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
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为规范指导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新冠病毒通过物流渠道由境外向境内传播,针对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重点环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从境外进口到我国的物品(冷链物品除外)的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进口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冠病毒防控参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执行,消毒剂的使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低温环境下应当注意确认消毒效果。
二、进口物品管控要求
(一)源头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进口物品的全流程管控,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货物入境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等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检测信息,凡是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销售。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物品安全和防疫需要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已进入国内储存、销售、加工环节但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的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选择独立的、不会对其他物品造成污染的区域进行暂时性封存,并尽快完成存量物品的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在取得核酸检测阴性和消毒证明后方可进行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口物品全程追溯制度,记录物品进厂、入库、生产加工等环节直接接触的员工名单;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如实记录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物品使用情况,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数量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证一旦发现进口物品存在风险源时能够进行入境、物流、门店的全链条追溯。
(二)装卸储运过程管控。
1.货物运输时,应当尽可能将进口物品与其他物品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进口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物品进行预防性消毒。
2.装卸和运输进口物品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
3.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应当加强进口物品入库查验,严格实行“五查”(查进口物品报关手续、查检验检疫证明、查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查核酸检测报告、查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检查物品外观及包装完好性及数量,一旦发现包装破损的物品应当第一时间设置隔离区域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并及时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破损处进行采样,核酸检测阴性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4.仓库应当做好进口物品的出入库记录,相关入库查验资料和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三)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进口物品加工过程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物品、包装及原材料的消毒、检疫。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联系当地疾控部门对打开进口物品外包装后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进行采样,除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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