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2016-1-5 20:39:01

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 
备注   
1.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 
1.1 
未建于居民楼内 
□是□否 
     
1.2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是□否 
     
1.3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是□否 
     
1.4 
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是□否 
     
1.5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是□否 
     
1.6 
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 
□是□否 
     
1.7 
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是□否 
     
1.8 
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是□否 
     
2.生产区卫生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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