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
2020-9-3 10:00:37

国卫办疾控函〔2020〕7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持续巩固包虫病防治健康扶贫效益,减少因病致贫返贫,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包虫病防治规划目标,根据《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要求,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中《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包虫病防治项目对包虫病患者救治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评估,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对《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8〕4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包虫病患者救治工作。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17日印发的《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
患者救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巩固包虫病防治健康扶贫效益,减少因病致贫返贫,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确定的包虫病防治规划目标。根据《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中《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包虫病防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对包虫病患者救治的规范化管理和绩效评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包虫病患者是指按照《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国卫办医函〔2017〕559号)诊断的患者。
  第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虫病流行县(市、旗、区,以下统称县)常住人口(居住时间在半年及以上)和对口支援人员中的包虫病患者,经医疗机构诊断具备治疗指征,并由患者或者家属同意,可以获得药物治疗和外科治疗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常住人口认定可以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要按照《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19年版)》相关要求,认真筛选项目外科救治、药物救治对象,积极进行救治,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包虫病患者救治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承担项目定点医院技术评估、抽查外科救治患者病案审核治疗合规性、会诊和处理疑难病例、指导开展诊断治疗和治愈研判、培训专业技术骨干等任务。
  连续三年平均每年项目外科治疗手术量在50例及以上的地市,应当成立地市级技术指导组,负责审核辖区内外科救治患者病案治疗合规性、会诊和处理疑难病例等。 
第二章  定点医院 
  第六条  承担项目外科治疗的定点医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院的资格与资质。
  1.肝脏包虫病外科治疗。
  (1)具有上腹部外科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2)具有肝包虫病外科治疗经验。具备100例以上肝囊型包虫病外囊完整剥除术和外囊次全切除术,或者30例以上肝叶切除(含泡型包虫病病例)手术经验者优先。
  2.肝外包虫病外科治疗。
  (1)已取得肝脏包虫病外科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省级、符合条件的地市级三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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