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2009-1-15 21:03:58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157-2009(替代2002) PDF 下载
【法规分类号】                             
【标题】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实效性】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2-04-08
【实施时间】 2002-06-01
【内容分类】 职业病诊断标准
【文号】 GBZT 157-2002
【题注】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Terms of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T16854.2-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涉及职业病诊断标准文件的起草与表述,这些术语用来保证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上的统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术语的定义或涵义。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编写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54.1-1997  职业病诊断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3  职业病诊断术语
3.1  总则
3.1.1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
3.1.2  法定职业病prescript occupational disease
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本标准所定义的职业病是指1987年11月5日公布的卫防字第60号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的102种疾病。
3.1.3  职业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具有法规意义的职业病诊断技术标准。

各标准概括该种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和有关检查及其分级标准和处理原则等,作为职业病科和有关临床医师诊断及处理职业病的依据。
3.1.4  职业病诊断分级标准diagnostic gradation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采用能作为职业病诊断依据的临床及实验室有代表性的指标,区别病情的严重程度。
3.1.5  现场调查field survey

深入作业或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采用巡视、询问和查阅记录等方法,旨在了解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品种、性质、来源、同工种人群的接触情况及健康状况,必要时进行作业环境的监测及接触者的健康检查等以明确职业性危害因素与健康损害的关系。
3.1.6  职业病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
必须依据职业史、现场调查和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除外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

进行职业病诊断时,都不应使用不确切的词汇作诊断用语。凡以下用语:“考虑为某职业病”、“某疾病由某种职业性危害因素引起的可能性大”、“某疾病与某职业性因素有关”等,均不具有职业病诊断的效力。
3.1.7  痊愈 recovery
疾病的临床表现消退和实验室异常指标恢复正常。
3.1.8  残疾disability(不赞成:残废)
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经鉴定确认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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