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2009-1-15 21:11:29
【法规分类号】
【标题】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实效性】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时间】2002-04-08
【实施时间】2002-06-01
【内容分类】职业病诊断标准
【文号】GBZ93-2002
【题注】
ICS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Aeropathy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五种航空病的治疗原则和附录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可引起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等5种航空病。为保护接触者的身心健康,有效地防治航空病,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全军临床航空医学中心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航空病是指由于航空飞行环境中的气压变化,所引起的航空性中耳炎、航空性鼻窦炎、变压性眩晕、高空减压病、肺气压伤5种疾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航空病中5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航空病的诊断及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49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GBZ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3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低气压暴露史,结合临床表现及相应的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
4观察对象
暴露于航空环境中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和低压舱舱内工作人员,当出现耳痛、听力减退、鼻窦区疼痛、眼胀痛、眩晕、肌肉关节痛、胸痛、咳嗽、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密切观察,必要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诊断及分级标
5.1航空性中耳炎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耳压痛等症状,检查发现鼓膜充血:
a)轻度:鼓膜II°充血;
b)中度:鼓膜III°充血;
c)重度:鼓膜破裂或出现混合性耳聋。
5.2航空性鼻窦炎
在飞行下滑时或低压舱下降过程中出现鼻窦区疼痛等症状,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前、后,X射线或CT发现鼻窦改变:
a)轻度:鼻窦区疼痛尚可忍受,X射线片检查鼻窦出现模糊影;
b)重度:鼻窦区疼痛难以忍受且有流泪和视物模糊,X射线或CT检查提示鼻窦出现血肿。
5.3变压性眩晕
在飞行或低气压暴露过程中出现一过性眩晕,低压舱检查(见附录B)能重现眩晕症状:
a)轻度:不伴有神经性耳聋;
b)重度:伴有神经性耳聋。
5.4高空减压病
具有高空减压病的特征性症状(见附录A):
a)轻度:皮肤瘙痒、红斑,关节疼痛,下降高度或返回地面症状消失;
b)中度:屈肢症;
c)重度: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1)瘫痪;
2)昏迷;
3)休克;
4)气哽症;
5)猝死。
5.5肺气压伤
a)轻度:胸部不适、胸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数小时或数天可以自愈;
b)重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咯血;、
2)呼吸困难;
3)意识丧失;
4)肺出血、肺间质气肿或气胸。
6处理原则
6.1航空性中耳炎的处理原则
6.1.1治疗原则
基本治疗措施是平衡中耳内外气压:
轻度:a)积极治疗原发疾病;
b)用血管收缩剂滴鼻,行咽鼓管吹张。
中度:除以上措施外,有鼓室积液不易排出者,作鼓膜穿刺或鼓膜切开。
重度:鼓膜破裂者,预防中耳感染;神经性耳聋者对症治疗。
6.1.2其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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