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6-7-27 5:51:48
国卫疾控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全国结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我国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仍是全球30个结核病高负担国家之一,特别是近年来结核病防治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防治工作中预防和治疗不衔接,患者发现、诊疗、管理不到位,耐多药肺结核防治薄弱,学校等重点场所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为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进一步规范治疗和全程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结核病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及时报告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发现肺结核患者要及时组织开展追踪调查,并对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逐步将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筛查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二)规范诊疗,强化质量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要规范肺结核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加强感染控制。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区、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探索开展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三)落实全程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居家服药治疗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按规范要求督促患者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推进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探索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随访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
(四)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定期开展漏报调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通报。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肺结核患者的诊治和全程管理等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尽快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信息的登记管理和使用权限,按照谁诊治谁登记的原则,确保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耐药订正、随访复查等信息及时报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到每天浏览审核疫情信息,加强督导培训,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提高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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