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四版)
2020-2-7 13:22:37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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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β属的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 SARSr-CoV和 MERSr-CoV有明显区别。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56℃ 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天,多为 3-7天;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主要传播途径为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气溶胶和粪—口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人群普遍易感。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的组织协调,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传播,降低病死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法定传染病甲类管理、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和病例流行病学、临床研究进展,在第三版防控方案的基础上更新制定本版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暴露史,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指导公众和特定人群做好个人防护,严格特定场所的消毒,有效遏制社区扩散和蔓延,减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健全防控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定期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商定防控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指导做好公众和特定人群的个人防护,指导开展特定场所的消毒。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做好院内感染的防控。
(二)病例与突发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四版)》(见附件 1)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当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或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病例,应当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有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旅行或居住史,是否接触过上地区或社区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者,有无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冠状病毒感染者接触史ᆬ
基层相关组织将14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旅行或居住史ᄚ并且出现呼吸道症状、发热、畏寒、乏力、腹泻、结膜充血等症状者,作为作为重点风险人群筛查,有专业机构采样检测。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仅限湖北省)、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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