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2017-11-23 9:21:32
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9月22日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一、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负责在现有孕产期管理制度中强化孕产妇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评价和监督。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2.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3.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4.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等,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建册孕妇进行随访管理;对产后42天内的产妇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
4.开展助产服务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对孕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管理。
二、工作内容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一)妊娠风险筛查。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2)。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1.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应当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必选和建议检查项目。
(1)必选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建议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等。
2.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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