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09-1-11 20:47:23


 
【法规分类号】 部门规章
【标题】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实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5-01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下一页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4 华东公共卫生 CaoGF.HP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