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国卫疾控发〔2014〕91号
2015-1-15 20:41:36

国卫疾控发〔20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戒毒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制定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www.nhfpc.gov.cn下载)。该办法已经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因滥用阿片类物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戒毒成效,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维持治疗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对在维持治疗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监测评估与监督管理全国的维持治疗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维持治疗工作计划,确定各省(区、市)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开展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维持治疗工作的审批,组织维持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并对维持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治疗人员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的审核和确定,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治疗人员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第七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维持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维持治疗人员按照规范提供治疗及综合干预服务,并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等工作。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治疗人员,开展必要的社会心理干预等工作。
第三章  机构人员
  第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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