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17-7-9 7:39:07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7〕20号
关于批准《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四章 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市急救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国土资源、价格、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通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信息和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和指挥基础平台。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建立指导公众自救、互救的信息化平台。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等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急救基本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出版等单位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第一时间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志愿者,应当接受红十字会、市急救中心的相关专业培训,服从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遵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受捐赠单位应当将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急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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