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2019-10-23 6:40:52

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丰富的心血管疾病诊治经验,在区域心血管疾病诊治体系中处于引领地位。诊疗科目齐全,配套医技科室完善,具有能够满足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所需的医疗设施、设备,且有合理的人才梯队,较高的医院管理水平,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多学科交叉及多地区协作能力、应用基础和临床研究能力、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及影响力。坚持公益性,认真落实医改相关工作要求,承担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心血管病临床、教学、科研、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积极参加心血管病医学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本区域心血管病学科发展。积极配合国家心血管病中心组织开展的工作。
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三年,心脏大血管外科年手术例数≥1000例,其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瓣膜性心脏病、大血管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均≥100例;年介入治疗总例数≥3000例,其中心血管内科年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例数≥1000例;年电生理器械植入量加经导管消融手术量≥1000例;年结构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例数≥300例。
(二)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或者国家心血管疑难病症诊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至少1项。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心血管病区域医疗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心血管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的诊疗能力,掌握心血管疾病所涉及的各项关键技术。具备开展临床研究、将临床科研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并辐射和引领区域内心血管病医学发展的能力。具备配合国家心血管病中心构建心血管疾病防治初级网络及心血管疾病防治结合服务模式的能力。
(一)临床/医技科室设置。具有下列心血管内科亚专业组≥5个:冠心病(包含药物和介入治疗)、心律失常、结构性心脏病、高血压、肺血管疾病、心力衰竭和心脏急重症;具有下列心血管外科亚专业组≥3个:成人心脏外科、小儿心脏外科、血管外科、心脏移植外科。应当设置心血管麻醉科或专业组、体外循环科或专业组、心血管外科重症监护科或专业组、心脏康复科、临床检验科、临床病理科、超声科、放射科、核医学科、营养科、输血科、药剂科等。
(二)诊断服务项目。
1.能够开展心血管疑难危重症诊断所需要的常规辅助检查:包括经胸超声心动图、经食道超声心动图、负荷超声心动图、外周血管超声、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核磁共振(MR)等影像学检查;心肌灌注和代谢显像、肺通气/灌注显像、动态心电图、远程心电监测、活动平板运动试验、直立倾斜试验、心肺运动实验、睡眠呼吸监测及肺功能测定等诊断服务。
2.能够独立开展下列较为先进的诊断技术:包括利用核素显像定量评估心肌血流灌注、心肌代谢及活性、心室功能、心脏肿瘤等;能开展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术(SPECT-CT)、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PET-CT)、心肌灌注显像、心肌代谢显像、全身大血管显像、全身肿瘤显像、磁共振心肌灌注和延迟增强等检查项目,并能够提供定性和定量指标。
(三)主要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种诊疗能力。建立科学完善的心血管疾病诊疗流程,具备常见心血管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能力;近三年收治病种覆盖心血管疑难病种清单(见附表1)的70%以上,诊疗水平全国领先。
(四)关键技术开展情况。具备心血管诊治先进理念及技术治疗疑难危重病种的能力。近三年开展覆盖关键技术清单(见附表2)所列的70%以上。能够开展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瓣膜性心脏病、大血管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相关手术;能够完成各种急、危重心血管病心脏手术麻醉、体外循环、术后支持等诊疗活动;能够提供大血管深低温停循环等的体外循环配合及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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