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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 GBZ29-2011

[日期:2011-11-04]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Diagnosis of accupational acute phosgene poison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6.16.2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挂的。

本标准代替GBZ29-2002《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29

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2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将“刺激反应”改为“接触反应”;

——在5.1“轻度中毒”中删除“支气管周围炎”;

——在5.3重度中毒”中删除“窒息,并发气胸、纵隔气肿、严重心肌损害、昏迷”;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匡兴亚、邹和建、李思惠、朱玉华、胡英华、冯克玉、陈秉炯、赵立强、游全程、杨水莲、姚蜂、倪为民、高嘉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信况为:

GB87871988;

GBZ2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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