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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6687—2011

[日期:2011-08-19]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1          基本要求

2          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

5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6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7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8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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