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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损害补偿引入伤残系数(湖北)

[日期:2015-01-15]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食药监局、省残联、省红十字会联合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与标准等内容。《办法》从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每个级别按伤残系数进行细分。其中,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为一级损害(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损害(细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损害(细分为甲、乙、丙、丁、戊5个等级);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损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由省、市医学会负责。
  《办法》规定,各级损害的补偿方式均为一次性补偿。造成受种者死亡的,属一级甲等损害,经济补偿金额为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受种者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补偿年限是10年,18周岁以上的补偿年限为15年。一级乙等到三级损害病例,经济补偿金额为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伤残系数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从0.1~1不等,补偿年限为20年。对于四级损害病例,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凭有效凭证进行一次性补偿。健康报讯  (特约记者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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