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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 WS457-2014

[日期:2014-12-09]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1、标准制定背景
  核与放射性同位素技术是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不可或缺与替代的先进的实验手段,实验室的放射防护与安全必须引起重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在使用放射源时要防止相关的放射性污染,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要有严格的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也明确要求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与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操作规则,要制定符合要求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中多次提到非密封源使用的防护安全与管理要求,但是其内容十分有限。《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2010)是专门为操作非密封源制定的防护规定,但其中没有涉及在医学生物学实验中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极有可能存在的生物与化学污染情况及具体处理办法。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医学与生物学实验水平与国际同行差距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开始了核与放射性同位素技术在相关研究中应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放射卫生标准。为了保障实验人员、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有必要制定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规范开展核与放射性同位素技术的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的建筑设计与布局,制定放射性实验操作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放射性试剂的存放要求、放射性废弃物收集暂存要求以及实验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要求,保证核与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的安全使用。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类似的专门标准,但在许多防护标准中有章节涉及到类似的内容,如IAEA出版物40号《核医学应用的辐射安全标准》和安全导则No. RS-G-1.5《电离辐射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多次提及对操作非密封源场所的安全与防护要求以及对生物源性危险的预防;IAEA安全导则第WS-G-2.7号《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的管理》则有不少篇幅描述了在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同时要兼顾其中的生物传染性和化学危害。
  2、主要依据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2010),并充分考虑了医学生物学实验研究的特性,同时吸纳了IAEA出版物40号《核医学应用的辐射安全标准》和安全导则No. RS-G-1.5《电离辐射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及IAEA安全导则第WS-G-2.7号《放射性物质在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应用中产生的废物的管理》中相关内容与技术措施中有益部分。遵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的原则,在其原则精神的指导下,进一步明确医学生物学实验室操作非密封源的安全要求与防护措施及管理目标。标准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国内同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目前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这类实验室大部分是丙级放射性实验室,少数是乙级实验室,尚无甲级实验室,但考虑到今后的发展,还是对甲级实验室提出了防护要求。本标准是对《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GB 11930-2010)的补充。
  4、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卫生防护的一般原则、实验室的防护要求、操作的安全防护要求、放射防护监测和个人监测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储存与保管等内容。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的通告(国卫通〔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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