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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医函〔202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
http://ecphf.cn:82/Infectious/2020-02/5768.htm日期:2020-2-2 15: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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