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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09-01-11]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法规分类号】 部门规章
【标题】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实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5-01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20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315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51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328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
)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
)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
)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 职业病诊断标准;
(
)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
)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
) 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
) 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
)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
) 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
) 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
) 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
)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
)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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