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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日期:2010-07-07] 来源:江苏卫生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7月1日下午,南京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大会在市政府召开,标志着该市基本药物制度在秦淮区、建邺区、雨花台区和高淳县首批实施的基础上,在全市所有区县全面启动实施。会议由该市政府办公厅巡视员陈礼海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翁国玖副秘书长代表市医改领导小组对先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全市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了动员部署。各区(县)常务副区(县)长、分管区(县)长,市、区(县)发改、财政、卫生、编办、人社、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首批四个区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6个月来,区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政策,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零差率销售、统一结算和统一监管的要求,基本药物惠及到了实施区县的每一位居民,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真正惠民,据统计,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价格平均下降34.2%,292种省增补品种平均下降37%,居民在社区就诊药费负担明显减轻。二是促进发展,四个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发改、财政、卫生、编办、人社等部门密切协同,克服困难,创新工作,完善补偿机制,预拨经费,真正做到了“两个确保”。三是奠定了基础,四个区县的先行试点,摸索了经验,发现了问题,探索了解决办法,为该市全面推开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会议强调,其它9个区县自2010年7月起,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要严格执行省、市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要求,7月15日之前基本药物全面上柜销售,8月15日止,完成在用非基本药物的清理,过渡期间,在用非基本药物一律“零差率”销售。二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确保基本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保护好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农村村级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机制,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及村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合理补助。三要进一步明确已转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区属二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四要加强工作研究,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确保改革的成果惠及到每位城乡居民。

  省政协副主席、南京市副市长许仲梓对全市全面推行国家基药物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许市长要求各区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加大投入,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稳步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加强协调,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和良好运行环境。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基本药物品种的质量安全、及时供应,确保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会上,指导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南京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意见》(宁医改〔2010〕2号)、《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卫基妇〔2010〕40号)等文件一并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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