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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日期:2009-01-11] 来源: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
【实效性】有效【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01-10-27
【实施时间】 2001-10-27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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