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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日期:2012-03-02] 来源:CNCDC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五条 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建设和技术人才培养,适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需要。

【内容导航】
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3页:第三章 诊 断 第4页:第四章 鉴 定
第5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6页:第六章 罚 则
第7页: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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