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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七章 附 则

[日期:2012-03-02] 来源:CNCDC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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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章 总 则 第2页: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3页:第三章 诊 断 第4页:第四章 鉴 定
第5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6页:第六章 罚 则
第7页: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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