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委组织编写了《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现将《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附件: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
一、一般原则
(一)起始免疫年(月)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接种年(月)龄。
(二)儿童年(月)龄达到相应疫苗的起始接种年(月)龄时,应尽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3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3剂、脊灰疫苗第3剂、百白破疫苗第3剂、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第1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2剂:<12月龄完成。
4.A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18月龄完成。
5.麻腮风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1剂、百白破疫苗第4剂:<24月龄完成。
6.乙脑减毒活疫苗第2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3剂、甲肝灭活疫苗第2剂:<3周岁完成。
7.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1剂:<4周岁完成。
8.脊灰疫苗第4剂:<5周岁完成。
9.白破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第2剂、乙脑灭活疫苗第4剂:<7周岁完成。
如果儿童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下述疫苗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以下的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下文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疫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