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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4〕119号

7附则

[日期:2015-02-06] 来源:国务院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内容导航】
第1页:1总则 第2页:2组织指挥体系
第3页: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第4页:4应急响应
第5页:5后期工作 第6页:6应急保障
第7页:7附则 第8页: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第9页:附件2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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