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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变更与延续

[日期:2012-04-25] 来源:卫生部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6);
(二)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需重新申请资质审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件7);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四)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4年以来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六)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变更、延续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变更、延续的决定,换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
第二十四条  遗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供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补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沿用原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有效期限不变。

【内容导航】
第1页:总则 第2页:申请与受理
第3页:技术评审 第4页:审核和批准
第5页:变更与延续 第6页:监督管理
第7页:附则 第8页:附件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仪器设备条件
第9页:附件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第10页:附件3:技术评审要求
第11页:附件4: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第12页:附件5:整改意见通知书(样式)
第13页:附件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第14页:附件7: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第15页:附件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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