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加强国际合作,支持国家、区域和全球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计划,尤其是通过交流下列领域的最佳做法来这样做:促进健康;加强立法、法规和卫生系统;培训卫生人员;发展适当的保健基础设施、诊断办法;促进开发、传播适当、负担得起的技术和以共同商定的条件为基础的可持续技术转让;生产负担得起、安全、有效和优质的药物和疫苗;同时认识到世卫组织作为负责卫生问题的主要专门机构在这方面的领导作用;
47. 承认专门针对卫生部门的援助的贡献,同时认识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呼吁履行所有与官方发展援助有关的承诺,包括许多发达国家作出的到2015年使官方发展援助占其国民总收入 0.7%的承诺,以及《2011-2020 十年期支援最不发达国家伊斯坦布尔行动纲领》中所载承诺,并强烈敦促那些尚未这样做的发达国家作出更多具体努力来履行其承诺;
48. 强调南北、南南和三角合作在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中的重要性,以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促进有利的环境,推动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选择,同时铭记南南合作不是要取代,而是补充南北合作;
49. 促进一切可能的手段,以确定和调动充足、可预测和持续的财政资源以及必要的人力和技术资源,并考虑支持以自愿、具有成本效益和创新的办法为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长期融资,同时要考虑到千年发展目标;
50. 承认国际合作和援助在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中所作的贡献,并在这方面,鼓励继续将非传染性疾病列入发展合作议程和倡议中;
51. 吁请作为负责卫生问题的联合国主要专门机构的世卫组织和联合国系统所有其他相关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开发银行和其他重要国际组织,以协调的方式共同努力,支持各国努力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和减轻其影响;
52. 促请相关国际组织继续在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以及促进所有人有机会获得药品等领域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包括为此而充分利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灵活做法和规定;
53. 加强国家自主、看齐调整、统一、可预测性、相互问责和透明度以及注重成果,从而提高援助质量;
54. 酌情让非卫生部门行为体和关键利益攸关方,包括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参与合作伙伴关系,促进健康和减少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因素,包括为此而建设社区促进健康饮食和生活方式的能力;
55. 培育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利用与卫生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患者组织所作的贡献,酌情支持提供预防和控制、治疗、护理非传染性疾病的服务,包括姑息护理服务;
56. 在国家和区域各级促进与非传染性疾病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建设,以实现其作为预防和控制非传染性疾病合作伙伴的全部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