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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

附件一A. 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B.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

[日期:2009-05-13] 来源:WHO  作者:ecphf录入 [字体: ]
为了健康

附件一
A. 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1. 缔约国应当利用现有的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条例的核心能力要求,包括在以下方面:
(1) 监测、报告、通报、核实、应对和合作活动;以及
(2)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活动。
  2. 每个缔约国应当在本条例对本国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附件所述的最低要求的能力。按评估结果,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确保按第五条第1 款和第十三条第1 款的规定在本国全部领土内使上述核心能力到位,并发挥作用。3. 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应支持本附件所述的评估、计划和实施过程。
  4. 在当地社区层次和(或)基层公共卫生应对层次具备以下能力:
(1) 发现在缔约国领土的所有地区于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超过预期水平的涉及疾病或死亡的事件;和
(2) 立即向相应的卫生保健应对层报告所掌握的一切重要信息。在社区层,应该向当地社区卫生保健机构或适宜的卫生人员报告。在基层公共卫生应对层,应该根据组织结构向中层或国家应对层报告。就本附件而言,重要信息包括:临床描述、实验室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人患病例和死亡人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条件和所采取的卫生措施;以及
(3) 立即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5. 在中层的公共卫生应对层次
  具备以下能力:
(1) 确认所报告事件的状况并支持或采取额外控制措施;和
(2) 立即评估报告的事件,如发现情况紧急,则向国家级机构报告所有重要信息。就本附件而言,紧急事件的标准包括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和(或)具有巨大传播潜力的不寻常或出乎预料的性质。
  6. 在国家层次
  评估和通报。具备以下能力:
(1) 在48 小时内评估紧急事件的所有报告;和
(2) 如评估结果表明,根据第六条第1 款和附件2 该事件属法定报告事件,则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立即通报世卫组织,以及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第2 款的要求报告世卫组织。
  公共卫生应对。具备以下能力:
(1) 迅速决定为预防国内和国际传播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
(2) 通过专业人员、对样品的检测分析(国内或通过合作中心)和后勤援助(如设备、供应和交通运输)提供支持;
(3) 提供必须的现场支持,以补充当地的调查;
(4) 与高级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建立直接业务联系,以迅速批准和执行遏制和控制措施;
(5) 与其它有关政府部委建立直接联系;
(6) 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与医院、诊所、机场、港口、陆地过境点、检验室和其它关键的业务领域联系,以便传达从世卫组织收到的关于在缔约国本国领土和其它缔约国领土上发生的事件的信息和建议;
(7) 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包括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小组以应对可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并
(8) 昼夜24 小时执行上述措施。
B.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
  1. 随时
  具备以下能力:
(1) 能利用
①当地适宜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设施),以使患病的旅行者得到迅速的诊治,并
②调动足够的医务人员、设备和场所;
(2) 能调动设备和人员,以便将患病的旅行者运送至适当的医疗设施;
(3) 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4) 通过酌情开展检查项目,确保使用入境口岸设施的旅行者拥有安全的环境,包括饮水供应、餐饮点、班机服务设施、公共洗手间、适宜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服务和其它潜在的危险领域;以及
(5) 制定尽可能切实可行的计划并提供受过培训的人员,以控制入境口岸及其附近的媒介和宿主。
  2. 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
  具备以下能力: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为此,制定和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在相应的入境口岸、公共卫生和其它机构和服务部门任命协调员和指定联系点;
(2) 评估和诊治受染的旅行者或动物,为此与当地医疗和兽医机构就其隔离、治疗和可能需要的其它支持性服务做出安排;
(3) 提供与其他旅行者分开的适当场地,以便对嫌疑受染或受染的人员进行访视;
(4) 对嫌疑旅行者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检疫,检疫设施最好远离入境口岸;
(5) 采取建议的措施,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或进行其它处理,包括适当时在为此目的特别指定和装备的场所采取这些措施;
(6) 对到达和离港的旅行者采取出入境控制措施;并
(7) 调动专用设备和穿戴合适个人防护服的受过培训的人员,以便运送可能携带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
【内容导航】
第1页:第一编 定义、目的以及范围、原则和负责当局 第2页:第二编 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第3页:第三编 建议 第4页:第四编 入境口岸
第5页:第五编 公共卫生措施 第6页:第六编 卫生文件
第7页:第七编 收费 第8页:第八编 一般条款
第9页:第九编 《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 第10页:第十编 最终条款
第11页:附 件 第12页:附件一A. 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B.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
第13页:附件二评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的决策文件 第14页:附件三船舶免于卫生控制证书/船舶卫生控制证书示范格式
第15页:附件四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技术要求 第16页:附件五针对媒介传播疾病的特定措施
第17页:附件六疫苗接种、预防措施和相关证书 第18页:附件七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
第19页:附件八海事健康申报单示范格式 第20页:附件九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第21页: (IHR 2005) Emergency Committee on Zika virus and observed increase in neurological disorders and neonatal malform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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