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A. 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1. 缔约国应当利用现有的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条例的核心能力要求,包括在以下方面:
(1) 监测、报告、通报、核实、应对和合作活动;以及
(2)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活动。
2. 每个缔约国应当在本条例对本国生效后两年内评估现有国家机构和资源满足本附件所述的最低要求的能力。按评估结果,缔约国应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以确保按第五条第1 款和第十三条第1 款的规定在本国全部领土内使上述核心能力到位,并发挥作用。3. 缔约国和世卫组织应支持本附件所述的评估、计划和实施过程。
4. 在当地社区层次和(或)基层公共卫生应对层次具备以下能力:
(1) 发现在缔约国领土的所有地区于特定时间和地点发生的超过预期水平的涉及疾病或死亡的事件;和
(2) 立即向相应的卫生保健应对层报告所掌握的一切重要信息。在社区层,应该向当地社区卫生保健机构或适宜的卫生人员报告。在基层公共卫生应对层,应该根据组织结构向中层或国家应对层报告。就本附件而言,重要信息包括:临床描述、实验室结果、危险的来源和类型、人患病例和死亡人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条件和所采取的卫生措施;以及
(3) 立即采取初步控制措施。
5. 在中层的公共卫生应对层次
具备以下能力:
(1) 确认所报告事件的状况并支持或采取额外控制措施;和
(2) 立即评估报告的事件,如发现情况紧急,则向国家级机构报告所有重要信息。就本附件而言,紧急事件的标准包括严重的公共卫生影响和(或)具有巨大传播潜力的不寻常或出乎预料的性质。
6. 在国家层次
评估和通报。具备以下能力:
(1) 在48 小时内评估紧急事件的所有报告;和
(2) 如评估结果表明,根据第六条第1 款和附件2 该事件属法定报告事件,则通过《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立即通报世卫组织,以及按第七条和第九条第2 款的要求报告世卫组织。
公共卫生应对。具备以下能力:
(1) 迅速决定为预防国内和国际传播必须采取的控制措施;
(2) 通过专业人员、对样品的检测分析(国内或通过合作中心)和后勤援助(如设备、供应和交通运输)提供支持;
(3) 提供必须的现场支持,以补充当地的调查;
(4) 与高级卫生官员和其他官员建立直接业务联系,以迅速批准和执行遏制和控制措施;
(5) 与其它有关政府部委建立直接联系;
(6) 以现有最有效的通讯方式与医院、诊所、机场、港口、陆地过境点、检验室和其它关键的业务领域联系,以便传达从世卫组织收到的关于在缔约国本国领土和其它缔约国领土上发生的事件的信息和建议;
(7) 制定、实施和保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包括建立多学科/多部门小组以应对可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并
(8) 昼夜24 小时执行上述措施。
B.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
1. 随时
具备以下能力:
(1) 能利用
①当地适宜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设施),以使患病的旅行者得到迅速的诊治,并
②调动足够的医务人员、设备和场所;
(2) 能调动设备和人员,以便将患病的旅行者运送至适当的医疗设施;
(3) 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4) 通过酌情开展检查项目,确保使用入境口岸设施的旅行者拥有安全的环境,包括饮水供应、餐饮点、班机服务设施、公共洗手间、适宜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服务和其它潜在的危险领域;以及
(5) 制定尽可能切实可行的计划并提供受过培训的人员,以控制入境口岸及其附近的媒介和宿主。
2. 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
具备以下能力: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为此,制定和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在相应的入境口岸、公共卫生和其它机构和服务部门任命协调员和指定联系点;
(2) 评估和诊治受染的旅行者或动物,为此与当地医疗和兽医机构就其隔离、治疗和可能需要的其它支持性服务做出安排;
(3) 提供与其他旅行者分开的适当场地,以便对嫌疑受染或受染的人员进行访视;
(4) 对嫌疑旅行者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检疫,检疫设施最好远离入境口岸;
(5) 采取建议的措施,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或进行其它处理,包括适当时在为此目的特别指定和装备的场所采取这些措施;
(6) 对到达和离港的旅行者采取出入境控制措施;并
(7) 调动专用设备和穿戴合适个人防护服的受过培训的人员,以便运送可能携带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